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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赎、赎罪无重轻之异”,唐代以财物赎罪的赎刑制度公平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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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2 18: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言

“赎法‚自隋己前‚史志但载大纲而条目不具‚其体裁然也。......唐赎铜之数载于五刑条下‚收赎、赎罪无重轻之异”(《历代刑法考》)。赎刑制度早在尧舜时期就已经存在,不过由于特殊环境和制度原因,其具体赎刑法治体系无从考证。为加固自身统治秩序,后续每一个朝代都会积极参考前代政治、法律和经济等多种政策内容,将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赎刑制度延续下来,并且到唐代时期赎刑制度体系发展相对完善。



(唐代社会)

从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每个朝代对于犯人的惩罚方式千奇百怪。尤其在奴隶制社会,各种剁肉酱一类的酷刑令人不寒而栗,进入封建社会之后,其刑罚方式逐渐在每个朝代的不断“人性化”转化过程中得到优化。赎刑制度作为能够帮助大家适当减轻皮肉之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方式,受到从上至下的广泛欢迎。
一、“议权”、“请权”和“减权”,唐代赎刑制度的适用对象

“刑不上大夫”(《礼记》)。
人类社会向来对知识分子具有极高的礼遇,在古代封建社会中,规定过于粗鄙丑陋的刑罚不可以用在士大夫及位高权重的人群身上,面对学识低下、见识短浅、没有经过教化的农民百姓,则可以随意施以严苛的刑罚,不必太过拘谨。



(官员)

唐代赎刑制度主要针对三种对象而展开,即拥有“议、请、减”三种特权的人。
“议”具体体现在“八议”制度中。在有意维护贵族皇权颜面的基础上,唐代社会发展出“八议”制度,对于八种权贵人物,施以法律条例上的特殊照顾。官僚贵族是皇帝权威得以维系的重要支撑性力量,加之封建社会固有的贵贱亲疏等级制度,造成其赎刑制度在适用对象上对于皇家权贵具有特殊优待性。
“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在《唐律 名例》总第七条中指出,皇亲国戚、旧故亲人、贤能之人、聪慧之人、有功之人、身份尊贵之人、勤劳之人、尊贵外宾等社会群体,在犯罪之后,经皇帝审议,可以通过赎刑的方式适当减轻其罪责力度。
其二“请”,即指具有“请权”的人。



(皇帝)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入议者期服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唐律 名例》)。
普通人如果犯了程度不是特别严重的罪,交由司法机关统一酌情减一等罪行处理,如果犯了死罪,则直接行刑不予削减。然而皇太子妃、立有大功、官位在五品以上的人们,在犯有罪行之后,既可以参考原有规定减刑一等,也可以通过请罪特权申请使用赎刑方式减少自己的刑罚。
“减权”针对于拥有“议权”和“请权”之外的人群而设,即官品在六品和七品的文武官员、相关亲属、五品以上官员的姬妾等人。



(犯人)

以上拥有“议权”、“请权”和“减权”的群体,只要所犯之罪不是被大家深恶痛绝、违背天良的“十恶”之罪,便可以酌情申请使用赎刑制度,通过金钱、劳役等多种方式来减轻法律对自己的惩罚。
“诸戏杀伤人者‚即无官应赎而犯者‚依过失法收赎”(《唐律 斗讼》)。
“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者‚各从过失杀人法”(《唐律 断狱》)。唐代法律规定,犯有过失杀人罪的平民,可以通过“铜”来赎买自己的罪行,同时也针对“无官应赎”、“杖刑致死”、“恐迫致死”等非过失杀人的情况作出特殊的允许赎刑的规定,有力维护其封建官僚阶层的利益。



(牢狱)

此外,针对“老幼病残”和“疑似犯罪”的百姓,唐朝律法也主张从轻处理。“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罪疑从赦”,在儒家正统思想引导下,唐朝律法还是积极遵循“慎刑”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执行较为宽容法律制裁制度。
二、“五流”罪行、“十恶”罪行,唐代赎刑制度的限制

皇家政权在古代封建社会至高无上,因而所有规章制度都集中性指向皇权的维系,任何一种严苛和放任的行为,都绝非肆意而为,内在的潜藏着对于其皇权政治统治的皈依。



(皇帝外交)

在唐律中对于具有一定官爵、钱财、社会地位的人群作出特殊赦免和“绿色通道”处理,也只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皇帝的政治统治。一旦其行为触及了皇权利益,则很快会遭到最彻底和最无情的报复。据此,赎刑制度又具有普遍适用于“轻罪”的特征,并非对所有罪行都普遍适用。
上文提到“流”为界限的罪行,对其犯罪内容作出基本区分。所谓“流”可以大致理解为“五流”,即“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五种。
“加役流”即传统的死刑,后来经社会进步为体恤民情,鼓励大众积极改过自新,从原本的死刑改为“断右趾”,再到流放三千里加二年苦役。“反逆缘坐流”即针对具有反叛行为、或者与反叛者具有亲密关系的人们,需要连累其骨肉至亲施行心理层面的惩罚,让其亲人与自己共同分担祸患。



(赎刑)

“子孙犯过失流”即子孙后代因为过失杀害自己的父母双亲或其他长辈的罪状。“不孝流”即我们通常理解的不孝子,站对自己的父母亲人和其他长辈不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会赦犹流”即造畜蛊毒的人在得到罪刑后会依据律法酌情赦免,但依旧要流放。
在其上五流罪行中,“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相比于其他两种罪行更加严重,在很多时候都无法采取赎刑为自己的减轻惩罚力度。
“重罪十条”源起于北齐,经后代不断延续和创新发展,成为唐代律法中的“十恶”。十恶包含有“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罪大恶极的内容。
相比于邻里之间相互偷盗、打骂、商业纠纷等,十恶罪名之中囊括的多种行为都直接会威胁到整个唐朝社会的统治和秩序管理,对于国家统治阶级的政权维护具有较大的危害性意义。在十恶具体刑罚处理过程中十分严厉,不会轻易纵容,不可以采用赎刑,并且在情节严重之时需要作出“株连九族”的斩草除根之举。
三、“其赎铜,如情愿纳钱,每斤一百二十文”,唐代赎刑制度的施行

“唐玄宗天宝六载,赦节文:其赎铜,如情愿纳钱,每斤一百二十文。若欠负官物,应征正脏及赎物,无财以备,官役折庸。其物虽多,限三年。一人一日折绢四匹。若会恩其物合免者,停役”(《文献通考》)。



(入朝)

唐玄宗天宝年间,规定赎罪具体方案。赎罪过程通常以铜作为权威替换物,如果自愿用金钱来替换,可以以每一斤铜一百二十文钱的标准进行置换,如果欠了官府物品,则需要在偿还物品的基础上再增加额外的赎罪物品。如果犯罪者处于没有赎罪财物的情况下,则可以通过服官役的方式进行折算。赎罪过程中犯罪者需要在三年期限内完成其财物上缴,若有逾期拖欠状况,则需要继续折算财物加叠赎金。
汉朝时以黄金用作赎金,梁朝时以金绢用作赎金,魏朝时以绢用作赎金、晋朝时以绢和金共同作为赎金形式,隋朝时沿袭古制以铜作为赎金形式,到了唐代则基本采用隋朝时流传下来的刑罚制度。
唐朝之所以会和前朝一样坚决以铜作为赎罪物品,是因为铜在古代属于较为珍贵的金属,不仅在冶炼过程中生产效率较低,而且铜还是古代钱币的重要原材料,因而在当时的时空环境下就有较高的价值。



(唐玄宗)

“诸断罪应决配之而听收赎,应收赎而决配之,若应官当而不以官当及不应官当而以官当者,各依本罪,减故、失一等”(《唐律 断狱》)。
唐代官员在为犯罪者判决罪状时,要严格依照大唐律法内容中的律、令、格、式等不同形式的法律条款作为依据,作出最准确的判断。如果司法官员在案件审查、判决过程中没有针对犯人的罪行作出准确的判断,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宴饮)

虽然唐朝律法归根结底始终把天平倾向于王权贵族,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还是比较照顾其老百姓的感受,在基本保障皇权巩固、贵族应有权利的基础上,还是会尽可能保持法律制度的公平性,保障老百姓基本的人生权利。
四、“任官应免课役,皆据镯符到日为限”,唐代赎刑制度的作用

“唐律疏议总第三十三条疏文中:“问曰:收赎之人,身在外出,虽对面断罪,又牒本贯征铜,未知以牒到本属为期,即据断日作限?答曰:依令:任官应免课役,皆据镯符到日为限。””其征铜之人,虽对面断讫,或有一身被禁,所属在远,虽被释放,无铜可输,符下本属征收,须据符到征日为限。若取对面为定,何烦更牒本属”(《唐律疏议》)。
根据大唐律法规定,每一种罪犯根据其罪行内容和惩罚力度,在履行过程中都具有自身特定的“还款日期”,并非所有赎罪活动都遵循同一种日期期限。



(仕女)

例如,犯有死罪而进行赎罪的人,需要在八十天内交纳赎金;犯有流刑而进行赎罪的人,需要在六十天内交纳赎金;犯有徒刑而进行赎罪的人,需要在五十天内交纳赎金;犯有杖刑而进行赎罪的人,需要在四十天内交纳赎金;犯有苔刑而进行赎罪的人,需要在三十天内交纳赎金。
部分犯罪申请赎罪的人群如果没有按时上缴赎金,则会有专门的司法部门派遣相关工作人员前去进行监督。在情节严重、拖欠时间过长的情况下,则需要根据律法内容接受一定的刑罚叠加处理。



(押送)

根据大唐律法规定,超过律法规定日期没有上缴赎罪财物的人群,按照超过一天处罚苔打十下的规格进行加罚。受罚者交纳赎罪财物的时间每推迟五天,其具体的刑罚等级就要加重一级,在累计叠加过程中,其加之杖刑一百的时候封顶。通过适当的杖刑叠加,督促犯罪之恩尽快交清赎罪所用财物。
一位合格的王权统治者,在维护自身权威的过程中,既要关注老百姓的生活状态,又要积极响应官僚贵族的实际需求,从而真正做到一呼百应、一统天下。



(罪犯)

唐朝赎罪制度使得有钱人和穷人之间适当缩小差距,同时又满足贵族阶级不愿意接受严厉刑罚的切身诉求。以赎罪制度适当安抚贵族犯罪者的反抗情绪,为大家提供一条两全其美之道,往往能够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结语

唐代赎刑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为其社会老百姓带来刑罚福利,能够通过赎罪制度鼓励大家积极针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改过自新,对于一部分过失犯罪、一时冲动犯罪的人群具有较大的人性化管理优势。
在赎罪制度施行过程中,国家作为权威法律制度制定者和掌控者,不仅能够在此法律条例中收获老百姓和官僚贵族的一致好评,而且还可以由于其赎罪制度增加额外的财政收入。尤其是在王公贵族犯下罪行申请赎罪时,可以有效利用其赎罪所交纳的金银财富进行更多具有社会建设性意义的项目活动,推动本国社会整体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历代刑法考》
《唐律 名例》
《唐律 斗讼》
《唐律 断狱》
《文献通考》
《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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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是五服中的等级,意思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的亲戚如果是五品官以上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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