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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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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1 17: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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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常被称为“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一时间几家欢喜几家愁。

司法考试是国家遴选法治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人实现职业梦想的必经大考。其实,法律专业考试在我国古已有之。



冶文彪在其被誉为“宋代百科全书”的推理小说《清明上河图密码》第五部中写道:段孔目偏好刑律,便习学律学,投考明法科。
大宋科考分三类,进士、明经及诸科。进士是正道,明经其次,诸科最下。
诸科中明法科更受冷落。
王安石变法后,首重实务,进士考试中加了律令大义,明法科也改作新科明法,比先前侧重了许多,主考律令、《刑统》及断案。
由于朝廷严禁私印律书、私相授受,常人难得学到律学,他却生在衙吏之家,自小便惯习。
这段关于宋代“司法考试”明法科之地位变化、考试范围和条件限制的描述并非虚构,而是有史实依据的。
明法科简称“明法”,可谓历史悠久,在汉代时已成为察举人才的重要科目。
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令举孝廉,限以四科,其中德行、学术分列一二,第三便是“明习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
到汉平帝时,“举明法、治狱平”已成为“岁举常科”。
两汉时期,以明法入仕者不乏其人,如位至御史的郑宾、位至司徒的吴雄等。
魏晋时重玄学,法学逐渐为世人所轻。



唐代承袭隋的科举制并加以完善,设明经、进士、秀才、明法、明书、明算等六科,唐政府还令京师与各郡县兴办学馆,按科培养人才,律学馆是专门学习法律的常设机构,学制六年。
国家考试时,明法科的基本做法是:以时事疑狱为题进行策问,答案要以国家法律为依据,最后根据答卷情况来判断考生的法学知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其判问请皆问以时事、疑狱,令约律文断决”),并分四等录取,其中第一等要“既依律文,又约经义,文理弘雅,超然出群”,要达到第四等,也必须“其理无失”。
因此,唐代的知识分子对律学颇为重视,王维的《王右丞集》、白居易的《白氏长庆集》中都收录了不少“甲乙判”(又称 “拟判”,即对虚拟案件作出的判决),是他们专门为应试而进行的练习。
白居易还曾在上书《论刑法之弊》中,请唐太宗“升法科,选法吏”。
故而唐人由科举而入仕者皆“明法”,其首任也往往是县尉等法职,办案是其重要职责之一。
在高罗佩以公案小说为蓝本创作的《大唐狄公案》中,狄公首次到地方担任县令时,还带上了父亲留给他的一部关于司法断案的典籍,狄公在断案时也总能对律令信手拈来。
明法科在宋代几经沉浮,考试内容和形式也不断发生变化。宋初在恢复因战乱而废置的科举制时即恢复了明法科,其地位虽不如进士科那样尊崇,但仍属于一种为中央司法机关选拔高层法律人员的考试。
太宗时,曾以明法科“于诸书中所业非广”为由将之废除,使之从一门单独的考试科目变成其他诸科的公共科目,但六年后又予以恢复,并附加考核“三小经”(《论语》《孝经》《尔雅》),以改变过去明法科只专律义而不论经义的弊端。
明法科考试的难度不断增加,真宗年间,从考六场增加为七场,其中三场试律、两场试令、两场试小经,仍是既考律令,又问疏议经注。
仁宗年间,先是将六通合格改为七通方可及格,且不再考经书而只试义,继而又修改了考试办法,通过引用实际案例、假设罪犯,让考生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裁决,裁决正确而又文理通顺的才算合格。
这种方法强调对法律知识的实践应用,被后世各种法律考试所借鉴。但是,当时的士大夫大多重儒轻法,把明法科视为最下等的一科而耻于应考。
这种形势在宋神宗年间王安石变法后得以扭转。
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改革科举制度,王安石认为,旧科法使少壮闭门学作诗理而不习世事,败坏人才,“致不如古”。
神宗毅然下诏,只留进士一科,明经科以下全部废除,已经应考的诸科举人,可依照试法官的办法考试法律,这就是“新科明法”。
如此一来,原来打算考明经诸科的人大多放弃旧业,改学法律。
考试内容与旧明法科相较,除律令外增加了《刑统》大义和断案。
神宗元丰年间(1079年)还开创性地实行了“开卷考试”,规定考案例分析时可以携带律令和敕作为参考资料,将考生从死记硬背中解放出来。
新科明法一旦考中,便被吏部任命为司法官,且排名还在及第进士之上,其政治地位超过了进士科,一举成为最荣耀的一科,以致“天下争诵律令”。
不过,关于新的考法也有反对声。例如,苏轼就曾提出,“自唐至今,以诗赋为名臣者,不可胜数,何负于天下,而必欲废之”。
随着哲宗继位、以司马光为代表的保守派上台,新科明法很快辉煌不再。司马光认为通晓法令是为官者的必备素质,明法科考试没有设置的必要。
经过讨论,新科明法虽一时保留,但考试内容中的三分之二变成了经义,乃至于“经义定去留,律义定高低”。到徽宗时,新科明法被废除。
南宋时,新科明法又数次被复兴与废罢,最终随着王朝的灭亡而退出了历史舞台。
自宋以后,中国的法学教育逐渐走向下坡路。元代取消了律学和律学博士,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儒家经典、古赋、诏诰、章表以及时务策为主。
明代科举考试仅进士一科,“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中央和地方官办学校的教学内容也以儒家经典为主,但曾将《大明律》等作为必修课程,并定期对生员进行考核。
清沿明制,科举考试中也没有单独的明法科,《大清律例》规定,凡国家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且每年考核官吏的法律知识,但这主要属于管理制度的内容。
从实质上看,作为选拔法律人才制度的“司法考试”在元明清三代已经被废除了。
纵览“司法考试”在我国古代的发展变化,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实则是儒家与法家的“相争”:自汉代以来,儒家思想长期占统治地位,因而科举考试多以考经义为主;宋太宗儒法兼用,有意使“经生明法,法吏通经”,格外重视法律教育,从而抬高了“司法考试”的地位,并促进了法律文化的繁荣;“法家”王安石设置的新科明法更是堪称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创举。
从这一角度看,“司法考试”史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一个缩影。
来源┃法庭内外
编辑┃程启昂
审核┃吕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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