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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诈骗
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前,商人给周天子卖布帛不得有欺诈行为,不能以次充好。《礼记》 中有商人卖水果不能以次充好的规定。但对于民间的商业类欺诈、诈骗等具体的犯罪行为的惩罚,还没有明确的史料记载。
秦汉时期,商业发展较慢。到汉武帝时期,官府采用一系列手段遏制商业,尤其是大商人的发展。商业被官府遏制,诈骗在社会上也就缺少了“生存空间”。
通过以上的介绍就能看出,中国古代欺诈、诈骗犯随着政治制度的构建、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有商人不能卖假劣布匹的行为,但民间诈骗欺诈的惩罚没有记载。秦汉到隋唐之前,中国社会的整体基调为“重农抑商”,再加上三国到南北朝时期,战乱频发,朝廷都在忙着打仗,商业发展空间更小。这一时期惩罚诈骗的手段少见记载。
秦代,可以看到出土文献睡虎地秦简中《语书》篇显示有“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的记载。
其中《法律问答》篇通过问答的形式,对诈伪进行释义,秦朝虽然尚未将“诈伪”设为单独的篇目,但已明确订立处罚各种诈骗行为的法律条文,进而能从侧面反映出当时社会上已经出现一定数量的诈传官员令、诈假官、伪造印信、诈为文书等诈骗类事件。
这个时候主要流行诈骗为政治诈骗,也有一部分方士诈骗,关于民间的诈骗记载很少。
根据《封诊式》、《秦律》、《秦律杂抄》等法律文书记载,当时诈骗形式有“伪造官印”,“矫丞令”,“盗封樯夫”“发伪书”。“吏为诅伪”,“伪写印”,“私铸钱币”。
随着封建王朝大统一,官府使用文书、熹印、凭证越来越多,在使用过程中,一些人开始伪造诈骗,某取个人私利。这个时候的诈骗多是有一定文化基础的人。
“发伪书”诈骗
岳釐秦简记载了一个叫“学”的秦国少年伪造将军冯毋择的私信,想从胡阳少内官那借钱买衣服和兵器,然后‘去帮亡荆’,即逃亡到楚国。这位少年的父亲服徭役,受到秦吏鞭打很窝火,所以回到家打儿子泻火。所以“学”很痛苦,决定逃到楚国去,没有路费。‘学’于是伪造将军私信诈骗一笔钱逃亡到国外去。 由于秦法严苛少年父亲受到连坐,我觉的现在中国也可以实行这个模式,一人诈骗全家受累。
秦朝诈骗处罚措施有:
什么叫矫丞令?例如低级官吏伪造丞的官印,冒充大啬夫。
原文:
「侨(矫)丞令」可(何)?(也)?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
假冒啬夫封印应如何论处?成例按伪造官印论罪。
原文:
盗封啬夫可(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
“拆开伪造的文书,未能察觉,罚二甲。”如咸阳开看伪造的通行
证,没有察觉,就重加封印传给其他的县,其他县也传给其次的县,
一直到开口才被拿获,应该是只有咸阳受罚,还是其他县都应受罚?
咸阳和其他开看而未能察觉的县都应受罚。
原文:
「发伪书,弗智(知),货二甲。」今咸阳发伪传,弗智
(知),即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今当独咸阳
坐以货,且它县当尽货?咸阳及它县发弗智(知)者当皆货。
成例,官吏弄虚作假,其罪在罚盾以上的,依判决执行,同时要撤职永不叙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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