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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的行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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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9 16: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所谓基层行政系统是指帝国内部数量众多,与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县级政府。由于清代的散州、散厅与县均属同级,因此它们所在的政府也均属县级政府。清代的县级政府由朝廷命官和行政辅助人员两部分群体构成。朝廷命官中既有正印官,又有佐杂官;行政辅助人员中既包括国家典制明确设立的书吏和差役,又有正印官自行雇佣的幕友和长随。清代的县级政府职掌繁多,涵盖刑名、钱谷、治安、教化等各种事务。然而囿于朝廷各项繁琐的则例与法规,县级政府的自主权十分有限。
古往今来,中央政府都要把地方划分成若干层级,形成一定数量的政区,来实现对地方的控制与管理。因此,剖析行政区划层级是考察地方行政制度的重要切入点。行政区划层级划分过多,不仅会使政府机构叠床架屋,增加行政成本,而且也会影响政府的行政效率,导致上下交流的阻隔与迟缓。然而层级过少,也会使中央政府的管理幅度过大,工作量剧增﹐使得中央难以兼顾,反而不利于对地方的控制与监管。可见,合理的行政区划层级对于一个国家至关重要。自从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郡县制得以普遍推行,进而成为历代王朝统治地方的主体政治模式。各王朝统治者在实行郡县制的基础上,为寻求治政效果的最佳化,对地方行政区划层级屡加改易。
秦汉时期,由于当时人稀政简,以及基层政区数量较少,地方行政主要实行郡县两级制。汉武帝时,设立刺史监察各郡,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监察区,即所谓州部。至东汉末年,州刺史开始干预地方行政,甚至兼领军事,随着权力的增大,刺史改称州牧,随之成为郡太守之上正式的行政长官,地方行政区划层级也就自然演变成州郡县三级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上沿袭东汉末年的三级行政区划体制,但由于州郡数量在这一时期的恶性膨胀,甚至出现“十羊九牧”的情形,所以调整区划层级势在必行。隋代建立后,针对这一情形,撤销了中间的郡一级行政区划,实行州县两级制。唐前期继续实行州县两级的行政区划体制,唐中期后,各地节度使割据一方,藩镇俨然成为州之上的一级政区。宋太祖为解决武人割据地方的局面,把各项权力收归中央所有,并恢复了行政区划的州县两级制,同时在州之上设路,置漕、宪、帅、仓诸司,分别处理各方面事务。由于各监司各自为政,所在辖区也不完全重合,所以不能构成正式的一级行政区划。
元朝吞并各政权实现统一后,针对帝国幅员辽阔的现实特点﹐适时创立了行省制度﹐并将行省作为直接隶属于中央的高级政区。行省而下则杂合宋、金原有的行政区划层级﹐实行三级、四级,甚至五级的多重复合体制。多重复合制导致各地区划层级不尽统一,且十分烦琐,代之而起的明朝对此进行了相应改革。明朝的行政区划层级大体分为布政使司——府(直隶州))——县(散州)三级或布政使司——府—―散州——县四级两种形式。宣承布政使司作为第一层级,全国共设有两京十三布政使司,置布政使主管民事与财政,按察使主管司法与监察﹐都指挥使主管军事。三司互不统属﹐各司其职,行政关系颇似宋代诸路的各监司。明代中后期以来,为统一地方事权,以应对突发事件,朝廷在三司之上设立了总督与巡抚,加强对地方的领导与控制。然而终明一世,督抚始终带有中央临时委派的性质,没有成为地方的正式官员。府与直隶州俱隶属于布政使司,属第二层级。其下则是散州和县,属第三层级。值得注意的是,明代一些散州也辖若干县,因而明代的县属第三层级或第四层级。
清朝入主中原后,在内地沿袭行省制,并对地方的行政层级继续进行简化,至雍正时统一定为省级政区——府级政区——县级政区三级行政区划体制(图1)。图2标明了清代地方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总督、巡抚为省级政区最高军政长官。与明代不同,清代的督抚逐渐褪去中央监察官员的色彩,其辖区经调整后也与省界相吻合,名副其实地成了地方的封疆大吏。总督俗称“制军”“制台”,为文职正二品,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加兵部尚书衔后升至从一品。清初战事频繁,总督数量较多,乾隆定制后,全国共设总督八员,即直隶总督、两江总督、湖广总督、闽浙总督、两广总督、陕甘总督、云贵总督、四川总督。清末裁撤盛京、吉林、黑龙江驻防将军,设置东三省总督一员,综理辖区内一切军政要务。总督“掌总治军民,统辖文武,考覆官吏,修饬封疆”,设有直属绿营部队——督标,并节制辖区内巡抚、提督等文武大员,为一方军政之首脑。咸丰以后,伴随清廷权力的下移,各地总督在平定匪患、办理洋务通商事宜的过程中,权力进一步扩大,以直隶总督、两江总督最为显著。特别是曾国藩、李鸿章等皆以大学士衔,兼管总督事务,可见其在朝中之地位举足轻重。



图1 清代地方行政区划层级



图2  清代地方政府行政隶属关系

隆定制后,全国共设总督八员,即直隶总督、两江总督、湖广总督、闽浙总督、两广总督、陕甘总督、云贵总督、四川总督。清末裁撤盛京、吉林、黑龙江驻防将军,设置东三省总督一员,综理辖区内一切军政要务。总督“掌总治军民,统辖文武,考覆官吏,修饬封疆”,设有直属绿营部队——督标,并节制辖区内巡抚、提督等文武大员,为一方军政之首脑。咸丰以后,伴随清廷权力的下移,各地总督在平定匪患、办理洋务通商事宜的过程中,权力进一步扩大,以直隶总督、两江总督最为显著。特别是曾国藩、李鸿章等皆以大学士衔,兼管总督事务,可见其在朝中之地位举足轻重。
巡抚俗称“抚军”“抚台”,为文职从二品,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加兵部侍郎衔后为正二品。清初巡抚大多具有临时酌情委派性质,辖区一般与省界不完全重合,甚至出现一省之内数位巡抚的局面。三藩之乱后,清廷对此情形做出了相应调整,至乾隆时期,定制每省设置巡抚一人,直隶、四川、甘肃由总督兼巡抚事,因此直省额设巡抚为十五人。光绪十一年(1885 ),台湾建省,遂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原事务由闽浙总督兼理。此外,新疆、东北地区陆续裁撤了驻防将军,按直省体制,设置了巡抚,主管本省事务。巡抚“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群吏之治,会总督以诏废置,三年大比,献贤能之书,则监临之”,为一省之最高长官。无总督驻扎之省份,巡抚则俱兼提督衔,节制通省兵马。巡抚虽品阶上略逊于总督,但并非其属员,其可以单独上书言事,题奏政务,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总督职权的制约,特别是无总督兼辖省份的巡抚则可独当一面。至清末时,总督所谓兼辖节制之权,逐渐形同具文,如省内无总督驻扎,巡抚则自行其是,专政一省。值得注意的是,督抚在清代虽然正式成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但其衙署内部仍然无分支机构,无佐贰属员,只设有一定数量的笔帖式和书吏。可见,其在某种程度上仍遗留着中央监察官员临时委派地方的色彩。
督抚以外,中央又在直省别设学政一职,从进士出身之侍郎、京堂、詹事、科道等官中选派,赴各省主管教育事宜。学政为三年一任,品阶俱照原职,因此仍属于中央官员。原直省各设学政一人,清末时增设奉天及台湾学政。学政督查通省各府州县学,考核士子,正所谓“掌直省学校生徒考课黜陟之事,以岁科二试巡历所属府州,进诸生而论文艺、程品行,升其贤者能者,斥其不率教者”。其在省内地位仅次于督抚,列布按之上,凡通省兴革之较重大事宜,督抚藩臬均与其会商以行。学政虽然地位尊崇,且带有“钦差”性质,但其考核仍由地方督抚负责完成,省内有关教育的重大事项,也要征求督抚的意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学政仍是督抚的属员,对此清帝曾专门颁布上谕加以阐述。嘉庆七年((1802),给事中陈昌齐奏请赋予学政稽查督抚之权,嘉庆帝认为此议系本末倒置,开挟制督抚之渐,有如明代之巡按,实断不可行。
巡抚之下分设布、按二司。布政使俗称“藩台”,为文职从二品,明代为一省正式的行政长官,至清代逐渐沦为督抚的属员。布政使总司“一省之政,司钱谷之出纳,十年会户版均税役,登民数田数以达于户部”,府州县官考绩也按例由其主持,而后上报督抚。各省额设布政使一员,唯江苏系赋税重地,国家财源,故另增设一员。按察使俗称“臬台”,居布政使之次,为文职正三品,定制每省设置一员,“掌全省刑名按劾之事,振扬风纪,澄清吏治”,兼管驿传交通,协同布政使考核官员。每年秋审按例由其主稿,但重大案件仍须会同藩司共同审理。
明代布、按二司皆设有佐贰官,其中布政司为参政、参议,按察司为副使、金事,品阶从三品至正五品不等。后来上述佐贰官各带原衔分守或分巡地方,进而形成了道的行政建制。清初沿袭明制,至乾隆时裁道员原有布、按兼衔,并将其统一定为正四品,位列知府之上,统辖一定数量的府或直隶州。与此同时,各道分守、分巡之别逐渐模糊,稽查钱谷、清理词讼等成为其共同职掌,特别是直隶州呈报的案件例由道员审转。由于各道大多兼兵备衔,武职都司以下皆归其节制,所以地方发生小规模的暴乱事件时,督抚皆指令道员协同文武加以镇压。与统辖一定数量的府或直隶州的区划道不同,各省还设有管理一省某项事务的专业道,如盐道、粮道等。这些专业道大多驻扎省城,除掌管专项事务外,偶尔也兼管临近府州。虽然清中叶以后,府与直隶州皆统辖于道,但朝廷官修的一统志中并没有把道作为单独的一级行政区划,可见其作为独立行政区划的地位并没有正式确立。
省级政区之下为府级政区。在清代府级政区包括府、直隶州、直隶厅三类,由于府在同级政区中最为普遍,遂以其命名之。府系沿袭明制,知府为正印官,位列正四品,后改从四品。知府“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为督抚司道之耳目,州牧县令之表率。知府之外,设有同知、通判等府佐贰,“分掌粮盐督捕,江海防务,河工水利,清军理事,抚绥民夷诸要职”,以佐正印之治。康熙六年之前,府佐贰中另有推官一职,专理刑名事宜。佐贰以下,各府设经历、照磨、司狱、仓税大使等首领、杂职官员。直隶州与府同级,俱直属于布政使司,唯州内不设附郭县,因此直隶州亦都有直辖之地。直隶州或由府析置,或由散州、县升格,正印官为知州,系正五品,略逊于知府。州佐贰为州同、州判,职掌与府佐贰大致相同,其下设有吏目、驿丞、巡检等属员。直隶厅亦直属于布政使司,主要设于沿边、沿海地区,大多不领属县,长官为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各厅无佐贰官设置,只有经历、照磨等属员。此外,各府级政区都设有儒学,置教授、训导等教官,如同各省学政,专司教育事宜。值得注意的是,清代府级政区之佐贰官根据当地事务的繁简情况,酌情增减。雍正以降,府级政区的诸多佐贰官,如同知、通判等都分防于本府辖区内的重要市镇或各县交界之处,以加强对基层社会的管控。
与府级政区相同,县级政区亦主要分为三类,即散州、散厅和县。因县在同级政区中设置得最为广泛,故以其命名。散州有别于直隶州,与县均隶属于府。散州的正印官亦为知州,系从五品,主管州内各项政务。知州之外,还设有州同、州判作为佐贰。此外,州内还设有吏目、巡检等首领、杂职官员,县与散厅亦大体如此。与直隶厅相类似,散厅在分布上亦主要集中于边海之地,但其隶属于府。其正印官亦为同知、通判,其品阶与直隶厅相同,同时也不设佐贰官。散州、散厅之外,县级政区还包括县。县系沿袭历代之旧制,正印官为知县,为正七品官,执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知县之下,设有县丞、主簿等县佐贰,分掌粮马、巡捕等事务。清代县级政区佐贰官系根据当地政务繁简程度,加以设置。笔者根据《清会典》的统计,其设置率大约为三分之一,且大多如同府佐贰一样分防地方紧要之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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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朝通典》卷33《职官十一》,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 《清朝通典》卷33《职官十一》。《清朝通典》卷35《职官十三》。
  • 刘洋. 清代基层权力与社会治理研究[M].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16。
  • 《清仁宗实录》卷102,嘉庆七年八月丁未,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9册,第363、364页。《清朝文献通考》卷85《职官考九》,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 《清朝通典》卷34《职官十二》。
  • 赵尔巽:《清史稿》卷116《职官志三》,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2册,第3356页。
  • 赵尔巽:《清史稿》卷116《职官志三》,第12册,第3356页。
  • 赵尔巽:《清史稿》卷116《职官志三》,第12册,第3357页。
  • 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38、239页。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序言》,第5页。
  • 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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